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继文、陈颜英: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517号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众支行与被告梁继文、陈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继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众支行清偿贷款本金650000元以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20日,利息90673.66元,利息含罚息、复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确认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众支行对被告梁继文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民众镇孖宝路东27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0800077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17059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13914号]、中山市民众镇孖宝路(东)的土地 [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0800575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1130139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颜英对被告梁继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0元,诉讼保全费3975元,合计14685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梁继文、陈颜英负担(该款被告梁继、陈颜英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众支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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