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锋锋: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130号原告吴维尧与被告李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锋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维尧返还借款869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月利率2%,以8691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锋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吴维尧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原告吴维尧已预交),由被告李锋锋负担(该款被告李锋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