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蔡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朝阳、蔡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75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苏朝阳、蔡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1385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分别以213857.5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9508元(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3元,由被告苏朝阳、蔡玉英连带负担9415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朝阳、蔡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75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苏朝阳、蔡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1385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分别以213857.5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9508元(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德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3元,由被告苏朝阳、蔡玉英连带负担9415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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