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047号
梁雪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荣舟、中山市众诚商业有限公司、广东荣盛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祥添、梁雪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祥添的银行存款400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何祥添、梁雪瑜名下的以下财产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 1.查封被申请人梁雪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柏苑新村水仙阁1幢304房及车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1305657;土地证号:国(2002)易212157]; 2.查封被申请人何祥添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金龙横街26号303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1757156;土地证号:2625862102586-31]; 3.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何祥添名下的号牌为粤T07H39、粤TVJ298号小汽车共两辆,粤TAR256号普通摩托车一辆; 4.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梁雪瑜名下的号牌为粤TBM918号普通摩托车一辆。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何祥添、梁雪瑜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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