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郑为农: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球诉被告郑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郑为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德球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为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德球支付律师费18000元;
 三、如被告郑为农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陈德球有权就涉案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8号之二3幢1201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5022851号),与郑为农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在其抵押顺位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原告陈德球已预交),由被告郑为农负担(被告郑为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德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