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378号
 黄志远、林欢心:
 本院审理原告梁妙容诉被告黄志远、林欢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志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时向原告梁妙容交付卖房款205万元及利息(以20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欢心对被告黄志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0元(原告梁妙容已预交),由被告黄志远、林欢心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原告梁妙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