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763号
 龙仲强:
 原告赖玉颜诉被告龙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龙仲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玉颜支付货款3900元及利息(以3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仲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赖玉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