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中山市嘉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崔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4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为3993元,诉讼保全费2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