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浩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梁浩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2110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的“案件受理费133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梁浩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34元,诉讼保全费634元,合计196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968元),由被告梁浩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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