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175号
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彭磊诉被告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彭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原告彭磊已预交1000元),由原告彭磊负担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彭磊5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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