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081号 尚秀勇:原告陈昌许诉被告袁海艳、尚秀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陈昌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昌许已预交),由原告陈昌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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