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赡养老人起纷争兄妹反目上法庭

兄在妹凉茶铺前举牌示众,妹告兄侵犯名誉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7-12-12 【收藏本文
    今年4月11日,61岁的石岐人阿芬跟侄子阿浩向市第一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阿芬要状告的是她的大哥阿国、弟弟阿均以及护工阿兰。因为赡养八旬老母亲产生纠纷,66岁的阿国连续两天在阿芬经营的凉茶老店附近举牌示众。阿芬认为此举侵犯了她和凉茶店的名誉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记者12月11日了解到,法院一审驳回了阿芬的诉讼请求。
    ■老伯凉茶店前举牌被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15日、16日,我市城区一家凉茶店门口出现了这样一幕:年过六旬的老者戴着口罩在店门口举着一块纸牌,上面写着“××凉茶店老板,食晒阿妈的养老金现唔养阿妈,天理何在!”(即 “××凉茶店老板,把母亲的养老金全部占用,现在不赡养母亲,天理何在”的意思)
    凉茶店门口除了戴口罩的老者以外,还有一名女护工及一名八旬老妪。现场有多名民警在场,并没有引发群众围观。期间,有二三名群众经过商铺时稍作张望。
    这家凉茶店是阿芬一手创办的,已经有二十年历史。凉茶店因物美价廉,深受附近街坊喜爱。凉茶店后来登记在侄子阿浩名下,店铺日常仍由阿芬经营管理。阿芬认为,兄长阿国率人到凉茶店门处举牌闹事,使用侮辱、诋毁性语言进行贬损,造成了她和凉茶店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
    今年4月,阿芬、阿浩和凉茶店一同将阿国等人告上法庭,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3000元。
    ■六旬老人举牌背后的赡养纠纷
    阿国为何要在妹妹阿芬的凉茶店门前举牌示众?“这事是我一人主张去做的,弟弟阿均、护工阿兰都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我拒绝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阿芬拒绝赡养母亲,我在家里是大哥,我只是做了身为大哥应该做的事。”阿国在法庭上称。
    弟弟阿均则称,老母亲的存折在2016年5月26 日前一直在姐姐阿芬手里,阿芬一直委托丈夫每月从存折中支取养老金。从法院另一份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阿芬并没有将取的钱用在母亲的赡养和医疗上。甚至在举牌事件发生后居委会安排了调解,阿芬也只是同意每月交1000元给阿均用于照顾母亲,这和她平均每月支取的养老金2400元相差甚远。
    阿均认为,阿芬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又与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相违背。大哥阿国通过举牌的方式督促阿芬履行赡养义务,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歪曲事实,也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不存在诽谤一事。因此,三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举牌实不妥,但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那么,阿国的举牌行为,有没有侵犯阿芬等人的名誉权?
    市第一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受损,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具体到这起纠纷中,阿国通过在凉茶店门前举牌的形式来解决赡养母亲而产生的纠纷,实属不妥。但是,阿国、阿兰在现场情绪稳定,没有发生过激言论,除双方家属和民警以外,没有大量群众围观,没有产生阿芬所称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严重后果。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凉茶店、阿浩、阿芬因阿国等人的行为而造成名誉权受损。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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