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收回部分借款后还起诉欲讨全款

女子因虚假陈述被罚5000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念王艳 发布日期:2017-05-11 【收藏本文
    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呈不断上升趋势,部分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故意隐瞒或捏造案件事实,意图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女子林某借给别人15000元,她在收回了2000元借款后却依然起诉讨还15000元。5月9日,市第一法院对故意隐瞒还款事实,在法庭虚假陈述的林某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
    2016年6月15日,林某将阿强起诉至市第一法院。林某称,阿强于2016年3月3日向她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多次催促阿强还款,但无果。林某请求法院判令阿强向其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滞纳金。法院向阿强送达传票后在去年9月13日公告开庭审理。
    阿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林某向法庭保证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而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林某坚称阿强对借款本息分文未还。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令阿强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这起案件直到被告阿强提起上诉,真相才浮出水面。阿强提起上诉,二审调查询问时,林某才承认阿强在2016年5月5日曾一次性通过微信转账归还2000元,并提供了微信截图。市中院终审判令阿强向林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虽然终审获判拿回借款,但林某在一审时隐瞒还款事实,虚假陈述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应受到民事制裁。昨日,市第一法院依法决定对林某罚款5000元。
    市第一法院法官林佩坚介绍说,林某这种行为把人民司法当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为了切实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对于虚假陈述采取严厉态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制裁手段。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念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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