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非法捕鱼2.5公斤被判拘役6个月


作者:记者隋胜伟通讯员张泽懿 周子茹 发布日期:2017-03-27 【收藏本文
    本报讯 看似微不足道的2.5公斤鱼,如果采用禁用设备在休渔期的禁渔区捕获,那就绝非小事。近日,梁某胜被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据悉,该案是我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提起公诉的首宗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
    2016年7月6日凌晨2时许,梁某胜等人在南海区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三无机动船在我市横门某海域位置(属于南海区伏季休渔范围内)使用“发电机组”、“升压器”、“带电线铺网”等工具从事电鱼捕捞作业。当日凌晨5时许,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该海域时,当场查获梁某胜等人及其船只设备和杂鱼死体约2.5公斤。随后,梁某胜被移送刑事立案处理。
    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3日对梁某胜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3月20日作出以上判决。据检察官介绍,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用“电鱼”等方式进行捕捞。《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相关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包括: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情形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情形。梁某生既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同时还使用了禁用工具,故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记者隋胜伟通讯员张泽懿 周子茹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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