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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4万一审获判赔偿6元 因诉求高诉讼费达3100元


作者:记者 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7-02-14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因觉得家门口的电线杆和电房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去年4月,年过七旬的陈婆婆一纸诉状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占用费和4万元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陈婆婆能否告走电线杆?供电部门是否该赔偿?2月12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
  2016年8月4日,神湾镇吴女士坐在了市第一法院的原告席上,她受母亲委托向法院起诉中山供电局。陈婆婆向法院诉称,2005年左右,供电部门在她的门口安装了高压电线杆,给她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投诉至今尚未解决,她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电线杆设在陈婆婆家宅基地范围内,电房不在宅基地范围内。供电部门表示,陈婆婆要求将电房撤走,但是涉案争议的土地只存在电线杆,不存在电房。而电线杆的架设是由政府部门统筹安排,架设电线杆是合理合法的,电线杆占地不超过0.1平方米,不会造成妨害。
  市第一法院认为,电房、电线杆属公共设施,陈婆婆请求将设备拆除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中山供电局确实将电线杆设立于陈婆婆家的土地范围内,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土地占有使用费。侵权期间从2011年11月22日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0日,为4年5个月。
  那么,供电部门该承担多少使用费?陈婆婆主张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法院予以照准。但陈婆婆称电线杆导致房屋不能居住,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占有使用费为6元(5元×53个月×0.0236平方米)。
  此外,陈婆婆索赔的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近日,法院一审判令供电部门支付占有使用费6元。由于陈婆婆索赔的金额较高,导致案件受理费为3106元,为此,陈婆婆要负担3100元,中山供电局负担6元。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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