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作者:记者徐兵 发布日期:2016-10-14 【收藏本文
  本报讯 誉港湾物业企业和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又现波折。10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小区部分业主状告业委会撤换物业企业的决定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业委会决定符合“双过半”法定要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1月12日,火炬开发区誉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公示,称已确定深圳市红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山分公司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商。2月1日,再次发出公示,称前一天已与红树林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的这一决定不仅引发了小区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山市信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纠纷(相关报道见本报4月18日、4月30日、7月15 日报道),也引起部分业主的不满。
  2月15日,胡汉华等7位业主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业委会在未取得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即与第三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业委会作出的有关聘请红树林公司为物业服务提供商的决定无效。
  在庭审时,业委会提供了小区业主大会征询业主意见表决统计结果作为证据。数据显示,关于授权业委会选票新的物业企业表决共回收选票1042票,其中,同意票数为1019票,反对票数为9票,弃权14票。关于选票红树林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商发出意见征询表1012份,同意976票,反对4票,弃权32票。
  法院查明并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该小区共有1665户,其中154户没有办理收楼手续,5户未售出。
  法院还曾到誉港湾小区发布公告,让反对业委会聘请红树林公司的业主在指定时间到法院登记。结果,只有一名业主委托其父亲到法院进行了登记。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胡汉华等人的诉讼请求。
  胡汉华等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认为,即便从最宽松的角度来考察业委会举行的两次投票,结果均未超过半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业委会作出的关于聘请红树林公司为誉港湾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商的决定无效。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审理后,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记者徐兵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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