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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陪酒时起贼心偷客人钱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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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通讯员 刘粤湘 张航 发布日期:2016-01-19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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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女子陈某在 KTV 里推销酒水,后趁顾客不备盗走钱包并把里面的4000元人民币、2.66 万元港币拿走。2015年 11月12日,陈某一审获刑1年并被处罚金5000元。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月1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陈某是火炬开发区一俱乐部的酒水推广员。2015年4月11日晚上,顾客金某国与金某洙二人结伴来到该俱乐部包房唱歌,当晚由陈某负责陪酒。陈某在金某国二人放松警惕之时偷走了两人的钱包。     她随后进入该包房内厕所将钱包内现金卷走,并把空钱包扔进了垃圾桶。随后,陈某找机会成功脱身,并携赃款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出租屋的陈某,将偷来的全部赃款放在电视机底座下方。     金某国二人随后发觉钱包不见了,于是找来俱乐部相关负责人。该俱乐部经理周某赶到现场,在了解大致情况后便立即联系陈某,陈某短信回复他钱包在厕所垃圾桶。周某回到包房厕所,在垃圾桶内找到金某国二人的钱包,里面的4000元人民币、2.66万元港币已不见了。于是,金某国二人决定报警处理。     陈某做贼心虚,在案发后便没有再上班,甚至连事发当天的工资也没有领。2015年4月21日,警方在东区一公寓内将陈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全部赃款。陈某在警方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她在随后的法庭上翻供了。     “那些东西我不知道是谁的,就是在电视机下面。房子是我租的,没有其他人住在房子里面。”在一审庭审中,陈某矢口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声称不知道在其出租屋内所缴获的赃款是何人所有。     2015年11月12日,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罚金5000元。另外,法院将缴获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港币2.66万元发还金某国、金某洙。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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