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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虚开发票291份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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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洪淡玉 朱洪源 发布日期:2015-11-17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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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进展。被告人詹某伙同他人冒名开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3个月内虚开税款469万余元。詹某一审获刑10年并被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8月起,詹某和刘某(另案处理)合谋,使用刘某提供的他人居民身份证,冒名“李玲”在坦洲镇设立了中山市智展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艺晋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经市税务机关核准登记为单位纳税人后,詹某伙同刘某将上述公司的税控机全部交给“拉客”(另案处理)使用。     2014年2月至5月间,詹某和刘某在上述6家公司均没有进行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外虚开增值税发票291份,金额共计27588803.93元,税款共计4690096.67元。11月6日,市第一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詹某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官提醒市民和纳税人要通过此案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依法使用和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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