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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无效可要求返还定金


作者: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11-12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买房置业,是人生的大事之一。但消费者在购房的各环节都有可能遭遇潜在的“陷阱”,如何识别这些陷阱?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市民购房的典型案例,提醒购房者注意。
    案例一开发商作出无效承诺业主可要求返还定金
    2013年10月1日,肖健(化名)夫妻与一家地产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支付定金5万元,约定10月8日前支付房款的三成共计36万元,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购房时,肖健明确表示妻子名下有套房产,销售人员告知,可采取夫妻离婚的方式,新房便可申请七成贷款。
    10月8日,肖健夫妇到地产公司,对方要求签一份补充协议,但肖健夫妇不统一,要求修改,否则退还定金,但地产公司表示不能退。肖健夫妇将对方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认购书时,地产公司明知肖健夫妇不符合办理首套房贷款的条件,双方约定按照首套房办理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无法完成。最终,法院判解除该商品房认购书,判令地产公司退回定金5万元。
    案例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半年多业主依合同获赔6万多元
    2013年6月13日,邱先生与一家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不超过60日,否则要按已付房价款的0.5‰计算违约金;超过60日不足90日,则是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邱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4年12月22日,邱先生以地产公司逾期交楼为由诉至法院。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计算期为2014年6月1日起,同年12月31日止,故地产公司应向邱先生支付违约金62916元。
    案例三业主不还房贷,开发商有权要求解约
    冯先生与一家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以36万多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11万多元,余款25.6万多元通过银行按揭支付。
    合同中规定,若买受人违约不能按时支付贷款,银行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也就是地产商承担保证责任,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解除合同。
    冯先生不能在限期内清偿贷款,于是,工商银行从地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划扣了25.6万多元。地产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冯先生追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冯先生连续多期未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判定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冯先生协助地产公司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并向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8308.7元。
    法官支招开发商任何承诺均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刘宇介绍,在购房买卖中,买受人要增强维权意识,售楼人员的任何承诺最好要求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否则发生纠纷时很难举证。同时,买受人签订的认购书、预约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诚信履行,否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市第一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文辉建议,对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开发商的诚信度进行登记备案,纳入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考核。
责任编辑: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商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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