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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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小区停车收费业主起诉维权
法院认定侵权证据不足,驳回业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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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卢一志 通讯员 李志金 发布日期:2015-08-11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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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满小区停车收费,家住沙溪镇隆兴北路某小区的阿军和阿英(化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阿军和阿英各向物业公司索赔1000元损失,并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他们驾车自由进出小区的权利。物业公司停车收费,是否侵犯了阿军和阿英的权益?记者8月10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两人的诉求因证据不足被法院终审驳回。 ■小区停车收费,业主堵门5天 阿军和阿英是沙溪镇隆兴北路阳光半岛的业主。2014年7月9日,他们驾车回小区并打算从南门进入。两人发现,物业公司在小区南门入口处设置了道闸及智能IC 卡,须取卡才能进入。 阿军和阿英认为,他们从入住该小区开始一直不需交纳通行费,物业公司在没有征询业主委员会及公告的情况下擅自收费。而且,由于小区内公共场地是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出入小区是免费的,两人在2014年7月18日起诉到法院,他们各向物业公司索赔1000元损失,并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他们驾车自由进出小区的权利。 这1000元损失是怎么来的?原来,阿军和阿英不满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当天一怒之下将车辆放在了小区南门出入口处,一直到去年7月14日。两人认为,他们由此产生了误工损失。事后,他们还向警方报警,但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有没有侵权? 市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小区收取停车费一事进行了调查。早在2011年,市物价局就已经复函同意该小区收取物业服务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室内汽车车位每月250元,室外汽车车位每月150元。 该案一审时,阿军和阿英申请了邻居徐女士出庭作证。徐女士称,小区分为几个部分,她与阿军和阿英所在的部分并没有规划室内停车位。2014年7月前,该片区没有收取停车费。业主可以购买月卡,每月150元,凭卡即可开车出入小区。 2014年7月9日,她看到一辆小轿车停放在小区门口,车辆前方是道闸,后方是水泥花盆,但对于具体事发经过不清楚。物业公司认为,是阿军和阿英把车辆停放在出入口,阻碍其他业主进出。阿军和阿英则认为,露天停车位系小区内公共场地,是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出入小区是免费的,物业公司在他们的汽车后面设置障碍物进行堵塞,构成了侵权。 ■侵权证据不足,法院终审驳回业主诉求 去年底,市第一法院一审该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进出小区的车辆取卡、交费的行为是基于职业性质,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利益而发生,而且这一收费标准经过了市物价局核准。 我国物权法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也就是说,涉案小区露天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某个业主所有。阿军和阿英拒不支付停车服务费,不仅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同时,阿军和阿英无法证明是物业公司恶意用障碍物堵塞了他们的车辆,他们的索赔损失也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一审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阿军和阿英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没有经过小区全体业主的授权,虽然停车费的收益是公共收益,作为小区的公共支出,但物业公司也没有向业主公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更涉嫌侵占了全体业主的财产。 市中级法院认为,小区是否需要收取露天车位停车费是应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但阿军和阿英向法院称涉案小区目前没有业主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按照物价局的标准收取费用,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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