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买卖电动车起纠纷致四岁儿童被摔伤

卖方起诉索要补课费和精神抚慰金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5-08-06 【收藏本文
    因买卖电动车出现纠纷,买家一方不慎将卖家的小孩拉倒在地摔伤。今年1月23日,贾女士将湖南人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孩子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等共计2158元。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一审判决。
    家住东区的贾女士有一辆电动车想卖掉,2014年10月10日晚在网上发布卖车信息。两天后,一男子以1650元的价格买下了电动车。由于当时没带票据,贾女士答应买车人晚上8点钟左右拿给他。晚上8点左右,自称买车人姐姐的杨女士与贾女士见面后拿到了收据,却提出不买车要退钱,但其弟弟过来后说不退了。2014年10月12日晚8点44分,杨女士打电话过来第二次说要退车。双方见面后便等杨女士的弟弟把车开过来。晚上9点40分,贾女士想先回去,但杨女士拦住她让她再等一下其弟弟。双方发生纠纷,当公交车进站时,贾女士抱着4岁的孩子小军准备上车,杨女士拉着贾女士不让她上车,导致小军头部着地摔倒。“孩子头上起了一个大包,没多久警察来了,120急救车后也赶到。”第二天,贾女士前往派出所就事情的发生经过作了笔录。
    贾女士提起诉讼后,杨女士不同意赔偿,并称她也被贾女士打伤了。
    事情真相究竟如何?市第一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刘宇调取了公安机关的笔录。目击证人笔录显示,贾女士当时抱着小军很快速地想冲上车,杨女士在后面追着贾女士并且把贾女士拉了一下,贾女士和小军一起倒在地上,小军头部着地。贾女士很生气,对着杨女士的脸上打了一拳。而杨女士本人的笔录显示,当时她拉了一下贾女士的右手 (当时其左手抱着小军),可能在拉扯过程中,贾女士抱着的小军摔倒在地。法院认为,这些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小军头部着地摔倒是由杨女士对贾女士的拉扯行为直接导致的,杨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贾女士没有妥善处理好纠纷,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杨女士担责80%,经计算,小军的损失为1258元,杨女士应赔偿1006.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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