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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与朋友动起手 手机砸人获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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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5-08-05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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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一起吃夜宵,却因一点小事动起了手。云南人严某冲将手中的手机砸向对方,这一砸却砸出了重伤。经鉴定,被害人右眼重伤二级。今年2月,严某冲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严某冲与梁某等人在孙文东路吃夜宵、喝酒。其间,严某冲与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推拉,严某冲用手机砸向梁某脸部,致梁某右眼受伤后离开现场。     当天早上,警方接报后将严某冲抓获归案。梁某回顾起事发时说,他当时跑过孙文东路另一侧,但严某冲跟着追过来继续争吵,并突然用手拿起手机砸到了他的右眼。     梁某因此受伤多次住院,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伴眼内组织脱垂,右眼睑皮肤裂伤,右眼眶骨折。截至2014年12月25日,梁某共花去了医疗费22520.90元。在被检察机关起诉后,梁某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严某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处严某冲有期徒刑4年半,并赔偿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共计4664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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