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5000元好处费牵出16万受贿款

东升镇建设中心原副主任肖健强犯受贿罪一审获刑5年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5-07-29 【收藏本文
    收受了5000元好处费,原东升镇建设中心副主任肖健强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和盘托出,供述了自己从2007年至2013年受贿共计16.4 万元的犯罪事实。而其家属在退赃时居然退了26万。记者7月28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肖健强一审被判刑5年,除了被没收16.4万违法所得外,其余9.6万元也被没收上缴国库。
    ■因5000 元好处费,建设中心副主任落马
    2014年5月30日下午,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在东升镇住建局门口将肖健强带至检察机关。46岁的肖健强原是东升镇建设中心副主任,曾任东升镇建设所副所长、东升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肖健强被检察机关带走,原因在于一笔5万元的款项。侦查机关在2014年5月29日、30日两次询问证人吴某某,检察机关认为已经掌握了肖健强向一家建筑公司索取了5万元以便支付朝阳花地幼儿园的工程款的事实后,将肖健强带回检察院侦查。
    2014年6月1日,检察机关对肖健强以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当天中午,肖健强交代了包括收受该建筑公司的丁某贿送的5000元在内的全部受贿行为,并于当日晚上被执行拘留。
    肖健强供述收受该建筑公司好处费是5000元而非5万元,检察机关再次分别于6月4日、5日找到证人吴某和丁某核实,二人又对证言进行了补充、修正和更正,都证实首次给肖健强的5万元并不是贿赂款,而是因建筑公司拖延工期,而通过肖健强支付给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正当监理费用,这一点也得到了监理公司经理张某的证实。
    ■供述6年受贿16.4万,家属退赃26万
    肖健强2014年6月13日被逮捕,后于2014年12月10日被提起公诉。经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至2013年,肖健强在先后担任东升镇建设所副所长、东升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等人贿送的贿赂款共计16.4万元。
    肖健强受贿最高的一笔款项,是他2007年至2008年担任东升镇建设所副所长时犯下的。当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李某承包的东升镇高级中学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进度、验收及工程款支付审批等环节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收受两人贿送好处费共计5.5万元。
    此外,他还收受了承接东升镇同茂小学土建项目工程的陈某好处费1.5万元,收受承包东升镇填土工程和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李某甲好处费3万元,收受承包东升镇公园路路灯工程的李某乙好处费2.5万、承包东升镇道路市政工程的李某丙2.4万。
    2010年,肖健强利用担任东升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作为“东升镇朝阳花地幼儿园建筑工程”的甲方代表,协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的监理费用,并为对方在审批工程余款中提供帮助,收受监理公司廖某贿送的好处费现金1万元和建筑公司经理丁某贿送的现金5000元。破案后,肖健强的家属代为退赃26万元。
    ■法院认定属于自首,一审判刑5年
    在法庭上,肖健强的辩护人提出,肖健强在侦查机关对他受贿行为尚未掌握线索、处于一般性排查询问、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交代全部受贿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认为,侦查机关确实在肖健强主动供认之前没有确切掌握他任何收受贿赂的线索或事实,而是在肖健强主动供认后,再由侦查机关予以核实的。因此,肖健强的行为属于自首。
    此外,肖健强的辩护人还提出,肖健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肖健强在五年的时间里累计受贿十余万元,情节并非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采纳了他自首、认罪态度好且全额退赃等意见。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肖健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肖健强的家属退出的26万元中受贿违法所得16.4万元及其余9.6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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