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 
         
       
      
        
          
            
          
                     
                       
                          
                           
                        保安队长因失窃被炒起诉物管公司索赔
                        法院认定原告多次违纪,驳回其索赔诉求 
                          
                           
                          
                             
                               | 
                             
                             
                               | 
                             
                             
                              | 作者: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06-30 【收藏本文】 | 
                             
                           
                         
                        | 
                     
                     
                       | 
                     
                     
                      
                      	    本报讯  小区一年内发生两起盗窃事件,身为物管公司保安队长的宋某被公司解雇。2014年1月初,宋某在被市仲裁委驳回大部分裁决后,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管公司赔偿他3.2万余元。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纠纷的一审判决。     宋某从2012年10月开始在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任职。2014年间,宋某所管辖区域发生两起盗窃事件,他因此被物管公司记过一次。此外,宋某在2014年7月有3次未经请假提前离开岗位,物管公司又对他给予记过一次。     2014年10月8日,物管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宋某解雇处理。     2014年10月15日,宋某诉至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物管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45元,还有2012年10月7日至2014年10月7日期间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7272元、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不当扣款270元。今年1月,市仲裁委裁决物管公司返还该270元互助费,并驳回宋某其他请求,他随后向市第一法院起诉。     物管公司解雇宋某是否合理?市第一法院认为,宋某因一年内所管辖区域发生两起盗窃事件记过为由被记过、记大过累计达2次以上,根据员工手册规定,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雇。此外,根据宋某的工资情况及出勤情况,法院认定雅居乐物管沙溪分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宋某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加班工资。近日,市第一法院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 
                     
                     
                         | 
                       
                     
                      |  
                        
                       | 
                     
                   
           | 
         
      | 
  
 
  
     | 
  
  
     |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