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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人砍伤找不到凶手遂向菜刀出售者索赔
                        法院无法认定菜刀提供者,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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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06-04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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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与人产生争执后被菜刀砍伤,因找不到砍伤自己的人,伤者古某认为菜刀是从旁边便利店买来,遂将便利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6月3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健康权纠纷的判决,法院一审驳回了古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3日晚上10时左右,古某喝酒后回到沙溪镇象角新村159号出租屋时,因停放摩托车与在附近阿香副食店打麻将的两名男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殴打。古某被其中一名黄衣男子用菜刀砍伤,事后两名男子逃匿。     古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1万余元医疗费。古某认为,两名男子将他砍伤的菜刀是从平某经营的阿香副食店里拿出的,而且平某当时将他推倒在地,他要求平某赔偿自己因受伤所受损失,索赔2万余元。     平某则辩称,他不认识两名凶手,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市第一法院认为,古某受伤地点在出租屋前至阿香副食店门口对面,并不是在平某的经营场所内,古某受伤地点已超出平某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范围。而且,古某是被两名男子砍伤,这与平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凶手作案的刀具是不是便利店里的?古某坚持自己的看法,但其他三名目击者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都没有说明菜刀的来源。当地公安部门在受案登记表中,没有认定菜刀是从阿香副食店拿出的,没有认定平某为黄衣男子提供作案工具,也没有认定平某将古某推倒在地。     近日,市第一法院据此驳回了古某的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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