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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所起诉索2.6万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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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发布日期:2015-05-14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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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受电器公司委托代理诉讼纠纷,但在即将开庭前,该电器公司解除了委托合同,并拒绝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所指派的律师已在前期准备好了材料,提供了相应服务,电器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费用。5月13日,记者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原告律师所诉称,律师所与电器公司有合作关系。2013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电器公司委托律师所代理电器公司小榄镇某塑料五金厂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代理费为23000元。该代理合同约定,如电器公司中途要求终止或者撤销诉讼的,则代理费不退回。     律师所多次指派律师到电器公司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为电器公司准备上诉资料,办理上诉事宜。在立案后,律师所多次与被告电器公司交换案件处理意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当时,法院通知2014年4月14日开庭,在2014年4月11日电器公司突然通知律师所解除委托合同,至今没有支付代理费。     此外,2014年1月8日,该律师所代理电器公司与赵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代理费3000元,该案电器公司胜诉,但电器公司没有支付代理费。律师所多次追讨这两次代理费,但遭到电器公司拒绝。律师事务所请求法院判令电器公司支付2.6万元代理费。     市第一法院认为,电器公司中途解除委托、撤销诉讼,按照合同约定,电器公司仍需要支付律师所代理费23000元。此外,在电器公司与赵某劳动合同一案中,律师所按约完成委托事项,电器公司应依约支付代理费3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电器公司拖欠律师所代理费26000元没有支付,构成违约。近日,法院一审判令该电器公司支付相应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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