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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员收回扣31万被判受贿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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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谢欣然 发布日期:2015-01-27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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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我市一家园林公司的采购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货商的回扣共计31万余元。2014年3月,被告人曹某在湖北老家落网,后退赔所有赃款。记者昨日了解到,曹某被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湖北人曹某案发前是我市一家园林公司的采购员,于2014年10月16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曹某在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供货商回扣。     不到3年的时间里,曹某分别违规收受供货商鹤山市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范某给予的回扣款223360元、广东某木业经营部的欧某给予的回扣款87132元,所得贿款赃款共计310492元均归其个人所有。曹某落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310492元违法所得。     市第一法院认为,曹某身为私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他的这种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结合曹某认罪且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于近日对他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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