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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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房时屋内物件受损
房东起诉索赔 7800余元,仅获赔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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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4-05-14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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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两年的租客提出退租,房东钟先生以屋内空调、冰箱、坐便器等大批物件受损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加上欠缴的水电等费用,钟先生向租客阿芳及其所在在公司索赔7800余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发生在坦洲镇的这起房东和租客的纠纷已审结,原告钟先生仅获赔1000余元水电费。 钟先生是珠海人,在坦洲镇美丽花园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用于出租。湖南人阿芳则在坦洲一家科技公司上班。2011年3月,阿芳的公司和钟先生签订协议,租下他的房子用作员工宿舍,供阿芳居住。租约每□一年半签一次,2013年4月再次签约后,阿芳的公司在5月提出退租。 去年5月16日,钟先生来到房屋核查屋内物件情况时吓了一跳。按照他的说法,屋内的大部分电器都受损了,还有各种欠费待缴。钟先生列出的清单则吓了阿芳一跳:更换空调2700元、购买衣架200元、冰箱维修180元、坐便器维修95元、洗脸盆维修150元、数字电视半年费用180元、新锁150元、入户卡20元、存折余额85.53元、欠缴物业费及水费487.1元、欠缴电费145.91元、更换玻璃200元、其他维修费用180元、违约金1700元、人工费与交通费300元、下月租金1100元,总计人民币7873.54元。双方协商未果,钟先生把阿芳和她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阿芳辩称,她在退房时已经将所租房屋损坏的东西修好,当时空调是没有问题的,只有锁没有换。阿芳的公司辩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房租、水电费以及维修费。钟先生所称的损失属于自然损耗,是出租方应当自行承担的。此外,公司在租房时就交了1700元定金,钟先生不仅没有退还,反而还额外索赔1700元违约金,完全不合理。 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的合同约定由阿芳的公司预付保证定金1700元,若公司一方违约,定金概不退还;合同有效期间,阿芳使用水电等各项缴费和其中项目的正常维修费均由阿芳的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钟先生所称的欠缴物业服务费411.7元、水费75.4元、电费145.91元、数字电视半年费用180元、更换门锁150元、办理入户卡20元、损失存折余额85.53元,总计1068.54元费用,属于钟先生的实际损失。但其余房屋损毁实际发生材料费用等,由于钟先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损毁是人为造成的,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近日,市第一法院判令阿芳的公司赔偿钟先生实际损失1068.54元,并驳回钟先生其他诉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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