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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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企业的包工头欠薪逃匿工人讨薪反遭企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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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3-11-27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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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美堂 “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这种挂靠关系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一旦承接工程的挂靠人(即包工头)欠薪逃匿,比起一般的欠薪案来说,工人们在维权之路上要走得更艰辛。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40名造船工人因包工头逃匿遂向企业讨薪,反遭对方告上法庭。经调解,工人们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十万余元血汗钱。 ■40名工人讨薪反成被告 10月8日,东莞一家做铁钢的企业不服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将蒋某营等40名工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公司没有义务向工人们支付劳动报酬。工人们讨薪为何成了被告?这起民事纠纷,是东莞公司和包工头存在的挂靠关系引发的。 包工头黄某杰与东莞公司存在挂靠合同关系,王某杰以东莞公司的名义雇请了40名工人,又以东莞公司的名义与欣欣公司(化名)签订承揽工程合同,将其雇请的40名工人安排在欣欣公司处从事船体制作工作。 在造船工程完工后,拖欠蒋某营等40人2个月的工资以及部分春节补贴的王某杰逃匿。工人们向市劳动仲裁委请求东莞公司支付欠薪,仲裁委作出裁定,东莞公司需支付蒋某营等人工资、春节补贴14万余元。东莞公司不服裁决,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挂靠人逃匿,企业担责? 东莞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因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与蒋某营等40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蒋某营等人提供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 东莞公司还称,蒋某营等40人是王某杰施工队的员工,由王某杰向他们支付相应报酬,王某杰与该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利用挂靠取得资质并与发包方签订承揽合同。而且,王某杰与该公司的挂靠合同关系已于今年3月31日解除了。因此,王某杰拖欠蒋某营等40人两个月工资的事宜与该公司无关,相关责任也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经东莞公司申请,法院追加王某杰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通知实际用工单位欣欣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王某杰目前下落不明,直接送达遇到困难。庭审中,东莞公司向法院撤回了对原告王某杰的追加申请。 ■法院调解,工人拿回工钱 作为原告的东莞公司既不愿承担任何支付责任,但又在应诉时消极应对,不提供关联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被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出反对并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挂靠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丁向娜向该公司释明该法规及法律后果后,东莞公司表示愿意支付一部分工人工资。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欣欣公司还欠着王某杰承包款项。承办法官对两家公司多次进行沟通调解,两公司逐渐表示出了同意支付40名工人工资的意愿。 11月7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两公司称劳动者单方制作的工资表存在虚报情形,数额存在水分,他们只带了工资80%的现金过来,而且春节补贴部分他们已在之前支付给了王某杰。工人们情绪开始激动,对两公司解决问题的态度十分不满,一度想放弃调解。 4个小时后,双方在法庭调解下最终签署协议,两公司庭后立即支付蒋某营等40人工资,合计10.8万余元。32名劳动者庭后当场签收工资,8名劳动者因故没有到庭签收工资,企业在11月22日前以转账方式划入劳动者的账号上,收到钱后的劳动者特意发短信或打电话给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以案说法<<< 挂靠人无用工资格被挂靠企业应担责 工人是王某杰雇请的,为什么由东莞公司支付工资?丁向娜法官解释说,劳动者与王某杰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王某杰应承担直接的工资支付责任。当事人的王某杰下落不明,局限于严格的法律程序,劳动者不能马上拿到工钱。由于王某杰挂靠在东莞公司名下承揽工程,王某杰作为个人,没有任何营业执照,又不是个体工商户,因此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东莞公司应依法承担工资支付责任。那么,东莞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是否因收取了挂靠费就要承担风险?丁法官表示,对于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被挂靠人应知晓是由挂靠人自行招用,还是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如果是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则被挂靠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果被挂靠人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招用劳动者,应明确提出反对,并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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