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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家败诉 QQ 对话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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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3-09-04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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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空口无凭,立据为证”,随着社会发展,互联网上的对话能否成为证据?买二手房前明知诚意金(定金)不可退,陕西籍的杨女士交了1万元诚意金不久后就反悔不想买房,要求卖家和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这起纠纷发生在2012年1月,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中,市第一法院就采信了QQ 对话为证据,再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杨女士在买房前已明确知道定金不可退,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被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房后交了诚意金,买家欲反悔     杨女士诉称,她欲在三乡镇购买一处房产,2012年1月1日,她在中介公司交纳购房诚意金1万元后,随同中介公司到雅居乐景湖居一单元房看房。看完房屋后,杨女士因对该房屋不满意,便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支付的诚意金。     杨女士提出要求后,中介公司却表示已将诚意金直接支付给了屋主李女士,杨女士为此又要求李女士偿还,又遭到拒绝。杨女士把屋主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定金1万元外,还得支付相关利息。     屋主李女士称,收取定金后,是买家反悔不要房,按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她不用退还定金。中介公司和涉案的业务员则称,中介公司与杨女士在商讨涉案房产买卖过程中,双方明确诚意金是购房定金,1万元是杨女士看房后对房子满意下的定金,并非在看房之前。     ■QQ 聊天记录证实,买家清楚定金性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在看房前还有一名赵某陪同,交诚意金前,中介公司业务员向杨女士强调,诚意金就是定金,是不予退回的。赵某也提醒杨女士慎重考虑,如果确认要买,则不能反悔。杨女士当时表示明白。     中介公司出具的收据显示,公司收到杨女士交来购买三乡镇雅居乐花园景湖居某幢101 室,甲方实收楼价265000元,甲方包税费,乙方支付中介费2500元,诚意金1万元。杨女士还在名片上写下自己的QQ 号码,供业务员和自己联系。     2012年1月 4日,业务员在QQ 中对杨女士说:“房东说过几天过来收定金,他收到你那1万元定金,我就打电话给你确定下来。”杨女士答复:“好的。”三天后,业务员又在QQ 中先后告诉杨女士:“2月底成交行吗?成交过后两天交房子行吗?”“办好了,房东已收取定金了”。杨女士均答复:“好。”     但到了1月16日,杨女士在QQ 中向业务员说:“我老公不要我买怎么办?”1月30日,业务员回复杨女士:“房东不愿意 (退还定金)”。双方多次磋商均无果,导致诉讼。     ■法院结合其他证据采纳QQ记录,驳回买家诉求     法院认为,杨女士与李女士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杨女士在名片上写下自己的QQ 号及网名,供中介公司业务员与杨女士联系。杨女士虽不确认该证据,但也没有申请鉴定,因此法院对该证据及QQ 聊天内容予以认定。     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在杨女士交付1万元诚意金时,已向杨女士说明,该诚意金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退还。在杨女士反悔后,与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通过QQ 聊天交涉的内容也可以认定,杨女士是清楚地知道该诚意金是定金的性质。因此,在杨女士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依法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杨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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