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养猪户租约到期拒搬迁

法官判调结合促双方调解,25亩猪场完全拆除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梁丹妮 发布日期:2013-04-25 【收藏本文
    五桂山区域是我市的禁养区和生态保护区,而在4月21日前,保护区内的25亩山地还是一处养猪场。9 年前,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五桂山龙塘经联社和租户杨先生签订了为期5 年的租赁合同,把8亩山地租出去作养鸡场。
    杨先生没有养鸡而选择了养猪。2011年,环保部门向杨先生发出整改通知,并建议其搬出生态保护区。杨先生拒绝搬迁,经联社和租户为此对簿公堂,最终在市第一法院调解下,杨先生在4月21日把养猪场完全拆除。

    ■租赁到期后拒绝搬迁撤离
    2004年1月1日,龙塘经联社为了加强“三高”农业的推广,促进村中的农业发展,与杨先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土地协议书》,约定以每年500元租金价格把“锅仔山”的8亩山地租给杨先生作养鸡场,合同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0日。其中一款约定,租户只能在该地块作养鸡场地搭建棚舍,未经经联社许可,不能自行改变该地块的用途和转租他人。
    2011年,市政府下发文件,开展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将五桂山辖区范围划为禁养区,不得从事禽畜养殖业。环保部门按要求通知杨先生限期清理禽畜,并拆除搭建的违章建筑。但杨先生没有自行清理。2012年11月29日,经联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租约并让杨先生补偿拖欠的租金3000元并扣除保证金。

    ■法官判调结合终促成调解
    2013年1月10日,法院组织双方对涉诉的山地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杨先生在涉案山地实际用于养殖的面积达到近25亩。
    法院认为,在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经联社在合同期满后就已通知杨先生不再续约,且根据政府文件规定,涉案地块属于禁养区,如合同继续履行必然对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造成环境破坏。所以法院对经联社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拖欠的租金3000元,并限期拆除养殖场搬离该处。判决书出来后,法官判后回访,督促判决履行情况时发现双方仍矛盾尖锐,杨先生没有拆除的任何行动。法官又找到杨先生和经联社调解,经联社按照政策,给了一笔针对畜苗的补偿款。杨先生在4月21日把养殖场完全拆除,撤离了该处。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梁丹妮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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