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学生在校玩耍摔伤

校方被判管理瑕疵担责三成,赔偿5000余元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梁丹妮 发布日期:2013-04-17 【收藏本文
    一名小学生在学校乒乓球台玩耍,不慎摔成骨折。家长拿到保险公司赔付的5000元赔偿款后,和校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告上了法庭索赔1.8万。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校方在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因没有对教职员值日作完善的安排看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存在疏于管理、照顾的情形,被判担责三成,赔偿5000余元。
    ■学生在校玩耍摔致骨折
    2012年5月15日上午11时许,港口镇一家民办学校的四年级学生小洛(化名)吃完午饭后,到教学楼后面的乒乓球台玩耍。小洛爬上乒乓球台在横杠左右两边跳跃,不慎踩到乒乓球台上方榕树落下的枝叶滑倒,并从乒乓球台上摔下。
    校方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把小洛送到市中医院治疗,小洛被诊断为骨折和左桡神经损伤,花费医疗费2.2万余元。由于家长此前买了保险,获赔5000元后,家长龙先生和校方协商要求赔偿1.8万元。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上了法庭。
    龙先生认为,校方应当对学生在校人身安全负有责任。乒乓球台作为体育设施,不应让学生在上面玩耍。因校方未能及时制止学生在乒乓球台上玩耍从而导致小孩摔下受伤,校方对学生所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被判管理瑕疵担责三成
    法院认为,对于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在学校范围内发生事故,如学校能证明其已确实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等责任,不存在过错情形,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如无法证明,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校方的被告,虽能够提供证明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没有明确告知学生午餐前后禁止进行的活动或者行为规范,且并未对教职员值日作完善的安排看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存在疏于管理、照顾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校方担责三成,赔偿医疗费5286.8元。双方在收到判决后没有上诉,该案已生效。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梁丹妮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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