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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造假老乡“顶罪”
                        该男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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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记者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3-01-28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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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湖北人张某没想到,自己替造假的老乡“顶罪”,最后却东窗事发并被公安机关逮捕。近日,市第一法院审理了该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包庇罪。鉴于张某两人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制造假鞋的被告人周某波获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公诉机关为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4月初,湖北随州人周某波在神湾镇工业中心成鸿路租用了一间厂房,接到客户“张廉”的订单后,在未取得Fitflop  Limited 和 The  TimberlandCompany两家企业的授权及许可下,在该厂房内通过将鞋面、鞋底粘合的加工方式生产假冒“fitflop”与“Timberland”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4月26日,周某波经营的上述制假窝点被工商部门查获,并被当场缴获假冒 “fitflop”牌PIETRA 型凉鞋807双、LUNA 型凉鞋905双、ELECTRA型凉鞋788双及假冒“Timberland”牌Earthkeepers型凉鞋334双。经鉴定,上述品牌真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为人民币160万余元。     周某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同是湖北随州的张某在明知周某波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作出鞋子是他负责生产加工的虚假证言,以此包庇周某波。2012年7月10日,周某波、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周某波供认,他只是粘贴组合印有“fitflop”与“Timberland”商标的鞋面与鞋底等,鞋子加工厂内只有两条加工生产线,没有生产机器,其工人主要在粘贴组合一些鞋子。此外,周某波辩称经营涉案加工厂时间较短,生产的鞋子尚未流入市面。     法院认为,鉴于周某波只是代为加工,作案时间短、产品尚未流入市场,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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