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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婴儿三天 被判入狱十年

偷走婴儿三天 被判入狱十年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07-08-01 【收藏本文
一广西籍妇女乘事主洗澡将其儿子偷走并回乡贩卖
 
来源:2007年6月26日  《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文杰(记者) 巫洁涛  朱仕宏
 
    偷走了婴儿三天,以下却被判入狱十年,广西籍妇女王某一着不慎,遗憾终生,这是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则案例,发人深省。
    记者从中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了解到,2007年1月12日14时许,在小榄务工的陈某打算在暂住处洗澡,于是将年仅半岁的儿子交由平时多有交往的广西籍妇女“黄大姐”帮忙照看,不料陈某洗完澡出来后发现,她的儿子和“黄大姐”已无踪迹,全家人遍寻不获。直到第三天,陈某家人才在小榄镇某处发现“黄大姐”,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母子才得以团聚。
    中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来该“黄大姐”真名王某凤,获悉广西桂平市老家的傅某有意收养一名男婴并许诺支付几千元报酬,通过在小榄镇的同乡认识陈某后便伺机拐卖其儿子。案发当日王某凤到陈某家串门,迅速返回广西,欲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之卖给傅某,不料见到傅某后才发现,傅某已怀孕,而且傅某还拒绝再收买婴儿,王某凤无奈,又返回了小榄镇,最终被陈某的家人发现。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凤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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