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一案,因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行初1024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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