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145号
杨敏、杨泽良: 本院受理原告习乐平诉被告杨敏、杨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杨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判令被告杨敏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还金额¥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有所欠款项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杨泽良对以上诉讼请求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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