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904号
盘香兰、杨振锋: 本院受理原告全小燕诉被告盘香兰、杨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杨平丽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盘香兰、杨振锋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盘香兰、杨振锋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700元; 三、请示判令被告盘香兰、杨振锋共同向原告因逾期支付借款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6万元; 四、请示判令被告盘香兰、杨振锋共同向原告因拒不支付借款而导致原告起诉法院产生的维权 费用(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以上各项(一项至四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肆拾万捌仟柒佰元整(小写:人民币40.87万元) 五、本案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盘香兰、杨振锋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11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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