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港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44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5530.59元及相应利息1000元(暂计,要求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1000元); 二、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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