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嘉华、周金娣: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720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俩被告归还1、2015年08月28日借款本金33000元、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2%每月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08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利息暂计1320元;逾期利息按每月2%,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0月29日至本金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暂计15180元,本息合计金额49500元。);2、2015年09月08日借款本金20000元、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2%每月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09月08日至2015年11月08日止,利息暂计800元;逾期利息按每月2%,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1月09日至本金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暂计8800元,本息合计金额29600元。);3、2015年09月11日借款本金10000元、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2%每月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0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1日止,利息暂计200元;逾期利息按每月2%,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0月12日至本金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暂计4600元,本息合计金额14800元。);4、2015年09月26日借款本金10000元、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2%每月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09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利息暂计400元;逾期利息按每月2%,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1月27日至本金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暂计4400元,本息合计金额14800元。);5、2015年10月20日借款本金5000元、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2%每月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利息暂计200元;逾期利息按每月2%,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2月21日至本金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暂计2100元,本息合计金额7300元。);6、2015年11月03日借款本金15000元、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2%每月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1月03日至2015年12月03日止,利息暂计300元;逾期利息按每月2%,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计算日由2015年12月04日至本金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暂计6300元,本息合计金额21600。);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的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上述日期为1376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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