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波、林石连: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556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5490元及利息(以17438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110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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