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苑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芝军诉你与王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270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1462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万元。 四、判令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合计8562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