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1301号
邓远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宇诉被告邓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为人民600元);3、暂定本息合计10600元,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等其他一切因追讨债务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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