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东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鹿尚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212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息6%计至被告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1、2项合计:2472677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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