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1163号
吴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其偿还(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坦洲支行的借款本金1256680.14元、利息18689.26、罚息55元和复息155.04元,共计1275579.44元; 二、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92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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