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1085号
贾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秋鸿路4号F3幢401房的归还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秋鸿路4号F3幢401房的商品房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下午15: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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