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833号
汤永瑶: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良诉被告汤永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6%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暂计算至起诉日即2017年11月1日为661.33元,合计64661.3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6: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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