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728号
陈龙芳: 本院受理原告葛宗武诉被告陈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2950元,利息66259元(以2650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23日,实际应计至清偿之日),逾期还款利息20566.48元(详见《逾期还款利息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341775.4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0: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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