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515号
阮璐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强诉被告阮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404575.9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30878元(以404575.94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635453.9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1: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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