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170号
温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飞腾诉被告温晓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及其逾期赔偿利息;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请求判令被告因违约而令原告损失的9个月房租及管理费用,从2016.12.1至2017.9.1每月租金及管理费用35000元/月,共315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与本案有关的交通费和住宿费1万元,因本人居住深圳,共计139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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