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009号
陆建强、伍燕红、肇庆市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韩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阳阳、习乐平诉被告陆建强、伍燕红、肇庆市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熊伟、廖鑑财、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熊伟担任,梁永凤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4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到期未还金额违约金¥54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还金额¥54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向两原告偿还所有所欠款项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担保保险费¥1920元,以上暂算合计:¥63342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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